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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采集服务项目市场比选公告

服务供应商:

根据工作需要,我单位开展福建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采集服务项目采购。现请各供应商对此项目进行报价,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2.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质。

  3.供应商具有图文信息采集、成果汇编,宣传推广工作经验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二、项目内容

素材收集

1、文字撰写

负责前期资料搜集、整理与文案编写,邀请福建省水生生物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小组,负责内容的审核和指导。

1请资深专家编写关于不少于40种水生野生动物的介绍,含物种基本信息:学名、俗名、分类地位、保护等级(国家/省重点);

2提供专业指导,包括物种分类、生态习性、保护状况等方面的权威解读;

3对图片资料进行科学鉴定,确保图片与文字描述的一致性。

2、图片收集

1发起全网图片征集活动,与摄影协会、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拓宽图片来源渠道。

2对收集到的图片进行筛选、处理与优化,确保图片质量满足要求。

信息采集电子

制作1份关于福建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中的不少于40个物种介绍的汇编,按生态类型划分(如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无脊椎动物)包含封面+四封、内页设计不少于90p,并同步制作成电子书,可用于线上传播

线上推广

1根据收集到的文字和图片素材,撰写不少于40篇契合大众阅读需求的文章;

2)同步在省级及以上平台(含学习强国、微信公众号等)推送不少于40期福建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有关内容,包含文字编排、图片制作及宣传推广,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的科普宣传

三、报价文件要求

  1、按项目内容提供报价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价范围应控制在10万元以内(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2、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应具有图文信息采集、成果汇编,宣传推广工作经验,并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4、配备至少一名专业采编人员(采编人员应具有新闻采编经验及较强的文章撰写能力,并提供相关采编资格证书及采编人员在省级以上期刊或媒体独立署名的文章复印件)。

  5、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模板详见附件。

  6、上述资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装订成一册,并用信封密封,在信封封口处加盖公章。

  7、不满足以上要求的报价文件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8、请各供应商充分考虑文字撰写、图片收集、成果汇编、宣传推广等服务所要花费的人力成本、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媒体平台合作资源等情况,不要为了中标而过度压低报价,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

  四、报价文件应于2026年5月28日18:00 前送至  ,联系电话。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予受理。

 

  注意事项:我单位将按照有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选中标候选人。比选中选单位,如遇价格相同的实行抽签法决定。若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情况,我单位将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当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者实质性响应市场比选通告要求的供应商少于三家时,终止本次市场比选采购,择日重新招标。

附件: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福建省水产研究所

2026年5月21日

 

 

 

 

附件:

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致:福建省水产研究所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年      

  注:

  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

  2.资格承诺的供应商应在报价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比选通知书规定提交报价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